微信扫一扫
案例一
营山某药店大幅提高药品售价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8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营山某药店的药品价格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电脑销售记录显示2022年12月7日“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克×10袋/盒,批号:2210064)销售价达70.00元/盒。
经检查发现,该药店所售规格为6*10袋/盒的进价为28.8元/盒的连花清瘟颗粒在2022年12月2日及之前均售价36元/盒,而在2022年12月6日以58元/盒的价格销售5盒,在2022年12月7日以70元/盒的价格销售19盒。在此期间,该药店调价销售后共非法营利756元,其中2022年12月6日非法营利110元,2022年12月7日非法营利646元。2023年1月6日,该局向该药店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营市监责退通字〔2023〕51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案例二
营山县某公司涉嫌网络虚假宣传案
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营山县某公司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的天门冬苗广告中声称“优质高产,易成活”词汇,该广告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于2016年开始在阿里巴巴网站上打广告销售林木种子,销售林木种子的广告用语是请营山县某广告公司设计,因品种较多,当时是以一个品种贰百元的价格商定的广告费用,天门冬苗的广告用语是:“天门冬苗 优质高产 天冬苗 易成活 免费提供种植技术 包回收。”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